3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核心要点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签订合同发票怎么操作呢?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
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涉及行业: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如:某2018年初建筑项目现在未完工涉及同时适用11%、10%和9%
如何调价:下面17%调至16%等法院判决案例给予参考
合同条款:条款应该包含内容、条款参考等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面对税率下降,玻璃纤维企业签订合同时千万应该注意以下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