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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08   浏览次数:

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具体而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办法》还指出,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在生态环境部近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徐必久透露,“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形成初稿,规划进度总体达到预期。徐必久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将抓住“降碳”这个总抓手,推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并鼓励一些重点行业率先达峰。

据悉,1月1日,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已正式启动。首个履约周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通过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产业技术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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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玻纤情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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