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定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 从制定国际标准的角度,在《关于制定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中提出应遵守透明、开放、公正和协商一致、有效性和相关性、协调性,并解决发展中国家关切的标准制定原则。我国学者白殿一等提出,在确立标准制定程序时通常会考虑开放、协商一致、透明和可追溯四方面原则。综上,在制定标准时应遵守以下六方面的原则。
一、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关的信息能够被标准化机构的成员和成员的代表,甚至标准化机构外感兴趣的有关方面获得。信息的公开是实现透明原则的核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包括:草案、工作文件等文件信息,立项、征求意见、发布等决议信息,工作组会、技术委员会全体会、技术研讨会等会议信息,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标准版权制度等信息。这些信息都需要在恰当的时机,以最为便捷的形式,向特定的范围公布或发送。只有这样,各有关方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信息,掌握标准制定的进度安排,确定参与标准制定的计划,从而充分参与到标准制定活动的全过程,使标准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得到公众支持和参与。
二、开放原则
开放原则是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保证成员或成员的代表能够有效地参与标准的制定。一般而言,这些成员和成员的代表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每个相关方都希望标准化机构在制定标准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从而实现他们的目标。但这些目标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别,甚至互有矛盾。因此,对于标准化机构而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设立相应的规则,让这些相关方都参与进来。既合作完成标准的编写,又有就不同观点进行充分讨论的机会,从而尽可能在早期解决对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各种分歧,避免标准制定后期或发布后的争议和不适用。
三、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
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是指标准化机构开展标准化活动时首先要确保公正性,包括参与机会、对草案意见的综合考虑、协商一致的决定、获取信息和文件等方面。其次,协商一致是指普遍同意,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时按照程序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观点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全体一致同意。
四、有效性和相关性原则
有效性和相关性原则是指在制定标准时,充分考虑相关的监管需要或市场需求,以及社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的标准要能够支持开放和公平的市场,支持公平竞争,支持创新和技术发展,避免对环境的影响,支持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广泛推广应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利于确保用户的利益。只有满足上述有效性和相关性要求,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标准才具有应用的价值,通过相关方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最终实现标准化活动的目标。
五、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在制定标准时,标准之间要相互协调,没有矛盾,以利于使用。为了避免不同标准化机构所制定标准的交叉和重复,标准化机构要努力解决潜在的冲突。例如,在拟开展新工作项目之前,宜组织全面研究,以了解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复的在研项目或现行标准;新工作项目的评估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公开标准工作计划,以支持相关方尽早参与。通过遵守协调性原则,可以避免标准的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并充分利用有限的标准化工作资源。
六、可追溯原则
可追溯原则是指标准制制定程序应是可控可追溯的,确保每个程序阶段的规定被执行,并形成相关的记录。在可追溯原则的指导下,标准化机构要制定并发布标准制定程序,划分标准制定阶段,并设置阶段之间转化的条件。同时,标准化机构需要借助信息化和网络化技术,建立一套适用于每个标准的控制系统,供标准化技术组织内的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制定程序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化机构一般不对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判断,但会确保标准制定程序被严格履行,只有履行了制定程序的标准才能被发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