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装配式建筑概念及评价标准、应用范围和应用面积比例、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机制及参建主体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以下新建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优先应用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等成熟技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设施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定比例(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25%,县市15%,以后每年原则上按不低于2%比例递增,具体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确定)。
《意见》还指出,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列入规划设计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划拨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编制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时,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对图审情况分期分批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建设单位列为失信企业。
《意见》的出台,对全面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全过程推进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加快推进潍坊市装配式建筑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住宅建设向高质量、高品质转变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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