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改造、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绿色建筑定义】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应采用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绿色建造方式进行建造,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立法原则】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文旅、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体育、旅游、机关事务管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着力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强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八条【投入与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研究、开发、建设、购买以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诚信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第十条【绿色金融】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保障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绿色建筑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评价,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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