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6〕544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用浆料类保温材料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性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对建筑用浆料类保温材料进一步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15本)》(津建科〔2015〕54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448号)规定,持有“四新”技术证书的建筑用浆料类保温材料且取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并已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须按照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实施验收。
二、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建委《建筑用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指标体系(暂行)》(津建科〔2013〕69号)文件及建筑用浆料类保温材料“四新”技术证书同时废止,且建筑用浆料类保温材料不再纳入“四新”技术范畴。
三、市建委积极鼓励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创新研发,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外墙外保温建筑产品和技术,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可作为新技术在全市推广应用。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