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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未来,新建民用建筑预(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内容。5月23日,记者从市城乡建委获悉,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要求有望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运营等建设全过程管理。

土地供应阶段设置绿色建筑前置条件

按照新规,全市将落实绿色建筑土地供应要求。推进土地供应阶段设置绿色建筑前置条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进一步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照三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滨湖新区、合肥巢湖经开区内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其他县(市)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房子预售时要公示绿色建筑性能

新规提出,绿色建筑实施预(销)售合同和两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施工和预(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性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新建民用建筑预(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内容。

新建住宅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内容。比如,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以及建筑预制构件的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预(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核。

2020年完成150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日常维护工作。全市还计划结合“两治三改”专项行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完成150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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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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