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保政函〔2018〕54号”文件:“关于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以下简称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并给与政策支持:
一是给予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宗地供地方案前,就项目是否实施超低能耗建筑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对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方式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方案中明确;应确定当年超低能耗建筑用地供应量,到2019年,超低能耗建筑用地面积不少于当年建设供地面积总量的10%,到2020年应不少于20%。
二是明确非计容面积。对于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涉及容积率计算时,对其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非计容面积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是创新举措、优化办事流程。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房地产企业应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超低能耗建筑认定书(或相关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价格备案。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商品房备案价格可上浮30%;其他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备案价格调整幅度。
四是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支持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补助资金。新建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政府及财政、住建部门,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是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六是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样板房,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可自行制定奖励(鼓励)政策。
七是鼓励开展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高品质绿色示范项目。可享受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
保定市在给与强力政策支持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
对竣工验收气密性不达标的项目要严肃追责。监理和质监人员在过程监管中,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没及时责令停工整改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超低能耗建筑所有优惠政策,开发单位要补缴和退还财政奖励资金、赔偿购房群众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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