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确保材料源头质量。
(二)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种类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相一致,系统各组成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商配套提供。
(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选用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性高的保温体系和材料。采用无机复合聚苯板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强度、密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无机材料复合聚苯乙烯A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5126-2018)、《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JG/T536-2017)要求,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确认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严格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材料复合聚苯乙烯A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5126-2018)、《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JG/T536-2017)等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做法,对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因改变建筑材料或建筑设计而降低原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四)监理单位应掌握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施工的相关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检查,把好验收关。
(五)检测机构应规范工程检测行为,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流程。保温材料复验的所有性能指标必须用同批次材料、同时委托。检验报告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导热系数、抗拉拔强度等参数应真实、齐全。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图纸进行专项会审,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无机材料复合聚苯乙烯A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5126-2018)、《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JG/T536-2017)等标准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保温板粘接面积、锚栓尺寸及数量、托架设置、门窗洞口保温板套割及玻纤网设置等,施工前,应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及相关培训。
无机复合聚苯板、抹面与粘结、增强网等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检验报告,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要立即停工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强化政府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对无机复合聚苯板等系统组成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建筑材料供应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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