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通知
吉建办〔2019〕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取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各地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检查、验收等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凡是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可在我省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事中事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行为。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联系方式:王庆龙0431-82752489
刘杨0431-8275256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