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北京市从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理赔流程方面,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7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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