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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

为保证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消防安全,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质量和防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8〕1号)要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强化应用管理

(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并须通过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绿色建材性能认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生产包装标识,标识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节能备案或绿色建材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施工现场使用保温隔热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二)民用建筑墙体、屋面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使用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及防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自查,严格落实其质量和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和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和燃烧性能等级,从源头上保障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效果和防火安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标准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性能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形成进场验收记录,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场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送往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255)规定要求,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性能指标进行复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材料质量和燃烧性能等级满足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五)监理单位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进场质量把关,应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复检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不得允许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中使用。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保温隔热材料进行检测,对检测报告结果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每年度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不合格或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工程技术应用要求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40号)要求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核查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情况和资料,与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得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严把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和绿色建材性能认定审查关,加强对申报资料尤其是检验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对已备案或通过绿色建材性能认定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加强施工现场抽查,强化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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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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