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六部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向高质量高品质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建科〔2018〕218 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100% 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19 年达到 70%,2020 年达到 100%),市州中心城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0% 以上(2019 年达到 20%,2020 年达到 30%)。全省建筑能耗强度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用建筑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6000 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水平接近或者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各建设 1-3 个高标准的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其他市州应各规划建设 1 个以上市级绿色生态城区。
在规划阶段,《意见》提出,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导下,将绿色建筑领域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或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批中审查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的实施情况,并应逐步将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指标纳入城镇规划管控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 2019 年底之前研究制订绿色建筑领域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领域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 自 2019 年 6 月起,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地区新建、改扩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项目,应当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其他市州 2020 年 1 月开始实施,县级及以下城镇逐步推广绿色建筑。”《意见》要求要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对需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拆除全过程监管体系,推进绿色建筑领域规模化、区域化建设。
根据《意见》,各地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 平方公里,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 95% 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雨水收集综合利用系统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率达到 50% 及以上装配式建筑,10 万平米以上的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小区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